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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无资质个人倒卖新冠试剂重罚1408万!

发布日期: 2024-03-29 07:30:14 来源:火狐体育葡萄牙合作下载



  这几天在各种微信群,小区群,朋友圈充斥着各种贩卖新冠抗原的信息,有卖酱料的、卖二手车的,开超市的,就像上面这位朋友说的,现在好像就我们抗原生产企业没有货,其他人都是货!在此我们体外诊断网善意的提醒各位同道前世勿忘后事之师。

  首先,依照国家明确规定,销售新冠抗原试剂盒须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6840含体外诊断试剂),仅取得二类备案不得零售与批发,而且新冠抗原是三类医疗器械,没有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倒卖抗原是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再给大家展示一个当时倒卖新冠核酸试剂被重罚15倍(140.8万)的案例,以提示警醒我们除资质外,实际购销价格、购销数量、银行票据等也是严查方向,国家后续会对当下的乱象进行整治和处理、处罚的。所以告诫大家别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做抗原的买卖一定要合理、合规、合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件》。据官网披露,本次整治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要求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排查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存在的隐患,全面整治生产、流通、消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行动,持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了防疫物资市场秩序。

  据观察,在本次通报中,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和经营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涉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及捐赠“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测试试剂盒”和“七种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测试试剂盒”共计95盒,货值共计93322.42元。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召回“冠状病毒核酸检验测试试剂盒”65盒,召回比例较大,依法对当事人罚没合计约140.8万元。

  从这份通报可看到,当事人最主要的问题是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条的规定,简而言之即为“无证经营”。

  条例上怎么描述的?《条例》中指出:经营医疗器械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算检验测试试剂盒属于三类医疗器械。按照规定: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生产企业应当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第三十一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18年6月25日,司法部公布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主要是针对监管实践中的明显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补充,部分处罚标准变重了,增加处罚到人的规定,对企业的处罚标准也多有提高,行业监督管理前所未有的严格。

  《修正案草案》明确,对生产、经营假冒医疗器械、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内,罚款标准由5-10万元,调整为10-15万元;货值金额1万以上,罚款标准由货值金额的10-20倍,调整为货值金额的15-30倍。

  据体外诊断网分析,在业内经销商首次进货,生产厂商都应该要求经销商提供资质,以证明经销商是有资质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才能选择合作。

  如果经销商不能提供资质,生产企业就把产品卖给该经销商,作为生产企业,是有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生产商是有责任去认定他的经销商是否有合法手续和合法资质的。

  对于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经销商,或许没有规范的仓储(冷链运输)。如果新冠试剂通过这样的商家流入到医疗终端,那么试剂的品质如何能得到保证?

  所以,在这里我们体外诊断网要提示各位IVD厂家和IVD经销商,要规范合法经营,不能因为一时的利益诱惑而触碰法律与法规的底线

  可以看到,本次全国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排查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存在的隐患,全面整治生产、流通、消费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国家医保局也于近期发布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从内容上看,涵盖16个项目,涉及医疗机构、各类企业、自然人等多个项目,涉及领域包括高值耗材使用、采购等。

  2020版清单第6条、第8条指出,将对公立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这两项措施的执法依据来自《国家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清单指出,将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要向检查部门提供其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同时,将查询、复制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别的资料,核对与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信息源自:赛柏蓝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