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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消费提示来了请查收

发布日期: 2024-01-15 05:17:56 来源:火狐体育全站官网



  又到一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一名消费者,遇到权益受侵害你知道该怎么保护自身吗?一起看几起案例,学习消费知识,保护自身利益!

  2021年6月3日,李某某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唐某某转账1000元,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580元。2021年7月3日,李某某再次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购买减肥药,并于同日通过微信向唐某某转账1580元。唐某某通过微信向第三方联系货源,由第三方直接向李某某发货,唐某某每次从中获利150元。

  李某某两次购买的减肥药品均已收到,在服用第二次购买的药品后出现不适。李某某便将该减肥药品送到某检验中心进行仔细的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载明,被告所售产品系透明塑料袋包装,内含药片、胶囊,该产品无任何说明文字,无生产日期,亦无批准字号、质量合格证书、生产厂商等信息。

  双方协商无果后,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某退还原告购物货款3160元并赔偿十倍金额31600元,共计34760元。

  2022年1月2日,原告小美以1000元的价格从被告宠物店买下一只4个多月的银渐层宠物猫,并支付了疫苗费用160元。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宠物买卖合同,但宠物店的对外销售微信号朋友圈封面写有承诺:购买到爱宠后须当天做检测,如健康有问题可全额退款,如当天不做检测,后期出现问题概不负责。

  2022年1月4日,小美利用微信付给宠物店运费230元后收到了出售的宠物猫,并按照协议内容要求,花费200元对宠物猫进行了猫瘟检测且结果异常,并于次日进行复查并花费了各项费用744元,最终确定涉案宠物猫未患有猫瘟,但患有肺炎及滴虫感染。因宠物店承诺接到猫24小时内,若猫有疾病,全额退款,小美遂与商家协商退猫退款事宜。

  2022年1月6日,小美花60元运费将宠物猫退还商家,但商家只退还给小美购猫和疫苗费用共计1160元,拒绝退还检查费用和来回运费,小美便将商家诉至法院。

  芝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针对涉案宠物猫接种疫苗后48小时内进行仔细的检测有可能会出现误诊的需要注意的几点,被告商家未能举证证明在1月4日检测前曾告知过原告。

  其次,原告对涉案宠物猫的相关检测报告中载明的猫品种虽与涉案宠物猫不符,但结合当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检测视频,被告并未提出异议,以及被告当庭认可检测视频及检测报告真实性的事实,法院认定上述检测报告系对涉案宠物猫的检验测试结构,被告以品种与涉案宠物猫不符为由,否认检测报告与本案的关联性的抗辩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在1月4日对涉案宠物猫进行仔细的检测、结果异常后于1月5日对涉案宠物猫进行复检,均属于符合双方交易约定内容的行为,而双方的买卖合同因涉案宠物猫存在肺炎及滴虫感染,已于1月5日解除,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检测费用及来回运费290元。鉴于原告在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自认上述费用944元中包含了药品费135元、且药品由原告留用,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检测费用944元及来回运费290元的主张,法院依法仅能支持被告向原告赔偿检测费用809元及来回运费290元;原告诉请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商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检查费809元及运费290元,合计109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某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经商标权人许可,享有第44327**号“某玛”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个体工商户RR五金店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假冒某公司生产的“某玛”钢丝锁,侵害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五金店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RR五金店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从案外人HL公司购进了15个钢丝锁,因不具备有关专业知识,无力辨别这些商品是否为侵权产品,并且仅卖出了3件,经营获益甚少。

  某公司在锁具行业内有长期良好商誉,“某玛”图文标识的显著性也较强,而RR五金店销售的涉案钢丝锁上印有“某玛”图文标识,与某公司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唯一的区别是外包装背面没有合格证,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看,很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该商品产自于某公司、或者生产商与某公司存在许可使用、投资、联营等关联关系,RR五金店作为五金领域的从业者,在进货时却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基于此,RR五金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了侵权产品,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

  经承办法官多次释法说理,RR五金店认识到了自己销售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主动表示愿意与某公司和解。法院多次与原告沟通,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RR五金店将涉案产品的库存全部销毁,并保证今后不会再销售。

  2020年,王某某想到了一个赚钱的“大买卖”:通过将批发来的普通香烟“包装”成名贵香烟进行牟利。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王某某雇用陈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等人,将每条125元至130元的价格购买的香烟拆开,取出烟支后装入在郭某某处订制的未经某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许可的铁盒包装内,组装成新款香烟。后王某某等以每条900多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公司对外销售,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法网恢恢,正当他们贪婪地沉浸在“赚大钱”的“美梦”中时,2021年7月,王某某、马某某在快递点发货时被抓获。在王某某制假窝点,查获2000余条、价值100余万元的烟支。经鉴定,王某某等人所销售的烟支被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雪茄烟。

  汶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范某某、马某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并予以销售,情节很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相应量刑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同伙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同时,作为王某某下线的经销商杨某某等十几人亦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苏某于2022年5月19日在xx门业购买xx牌防盗门,当时xx门业告知苏某看中的门是xx牌防盗门,填充物为发泡,于是苏某当日在xx门业处预定了防盗门,并支付订金1000元整,2022年5月23日安装好并支付尾款2300元整。安装后苏某发现防盗门是xx超烁牌,填充物为铝箔加岩棉,与xx门业当时的描述严重不符,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xx门业退一赔三。

  xx门业作为经营者,应对影响消费者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的商品信息主动、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但xx门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xx超烁牌防盗门与xx牌防盗门属于不一样的品牌,而仍告知苏某二者属于一个系列,影响了苏某购买防盗门的决定,由此能够证实,xx门业在向苏某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法院判决:被告巨野县xx门业赔偿原告苏某损失9900元;原告苏某退还被告巨野县xx门业安装的xx超烁牌防盗门。

  2021年7月11日,原告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自卸半挂车,用于砂石料营运工作。2021年9月13日,原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第四轴左轮后桥和轴承的螺丝、螺母烧毁,轮胎爆胎,被告为原告免费更换了新桥、轮胎、轮毂、轴承。2021年11月11日,涉案车辆再次因第四轴左轮脱落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四轴左轮脱落系机件损坏(第四轴左轮外轴承损坏)所导致。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8845元。后原告以车辆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

  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处于正常常规使用的寿命期间。涉案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发生轴承损坏左轮脱落事故,超出了花了钱的人产品安全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测防范能力,应认定原告已完成了对汽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对其瑕疵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原告的损失数额为营运损失63384元,维修费8845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80229元,由被告负担。

  2022年4月,原告张某某于被告xx超市购买酒水香烟等商品,饮用酒水时发现xx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保质期18个月,原告与被告电话沟通时,被告以供货商调货不及时为由推辞,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xx超市退款并给付十倍赔偿金。

  被告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货款,并给付原告十倍赔偿金。

  经法院调解,由被告xx超市立即返还原告张某购酒水款并给付十倍赔偿金共计700元。

  手头紧张,透支信用卡或申请线上贷款;期待高额收益,投入理财商品市场……在金融消费日趋火热的当下,如何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成为金融消费者最关心关注的话题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的人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会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和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不是购买金融理财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金融机构不可以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理财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的人在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